一、活动团体组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各活动团体的组织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活动团体在老干部活动中的组织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活动团体的性质及组织原则
第一条 老干部活动团体是在市委老干部局领导下,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管理服务的群众文体兴趣活动组织,区别于民政系统和党政部门所管理的社团组织。
已经批准注册、登记和列入财政拨款的活动团体的活动安排和经费须由协会直接报老干部局,活动中心负责提供场地服务、活动指导和协助协会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活动团体的组织原则:
一是四自原则,即自愿参加、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二是“单项性”和“单一性”的原则,即一个活动团体只搞一种活动项目;在同一活动中心内,一种活动项目只建立一个活动团体的原则。
三是不建立跨部门活动团体的原则。
四是不建立教学性质的活动团体。
第二章 活动团体的组建及其领导机构
第三条 各种文体兴趣活动,可根据本种活动的内容和参加人数组建成“会”、“团”、“队”、“组”等形式。建立精干的组织领导班子。活动团体成立前由发起人牵头制定(章程草案)和筹建方案,向活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四条 活动团体的领导班子一般由3人组成,特殊情况可设5人。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一般3—5年为一届。领导班子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岁(身体健康者例外)。领导班子的组建、换届、补缺、增选均由该团体领导班子或筹建班子负责进行。候选人方案应充分酝酿协商,征求活动中心意见后采取举手表决、鼓掌通过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产生。新产生的领导班子要做出明确分工,报活动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各活动团体应严格执行省(市)委老干部局和活动中心的规定,根据活动场地和活动经费等客观条件及本活动团体的《章程》来吸收成员,并征得活动中心同意后实施。每年12月底向活动中心填报一次成员增减名册表。
第六条 在本活动中心参加活动的老同志,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申请选择参加某一活动团体,承认该活动团体章程并按照以上规定参加活动。在职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各活动团体,也不在其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七条 各活动团体吸收成员的程序是:先向协会申请加入活动团体,经该团体领导班子同意、按章缴费、注册登记后即可成为该团体成员。一年没有参加活动的、视作自动退出。
第三章 各活动团体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各活动团体之间要团结友好、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协调配合。
第九条 各活动团体都应在本种活动范围内组织活动,不得进行属于其他活动团体的活动项目,或者影响、妨碍其他活动团体的活动,但在必要时,若干活动团体经过协商可以联合举办相关的活动项目。
第四章 活动团体开展活动的原则
第十条 各活动团体应根据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健康和友谊,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宗旨来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各活动团体应坚持日常活动为主,竞赛为辅的原则。根据场地和经费之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活动,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经活动中心协调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活动团体组织较大规模的活动要贯彻量力而行,安全可靠的原则。一要有经费来源,二要参加者完全自愿且体力上能够适应,每项活动都要精心组织,有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活动团体应坚持自娱自乐为主的原则。如需与当地社会上的同类团体进行交流或小型竞赛,可视本团体经费之可能,酌情决定。
第十四条 各活动团体的活动要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一般应在本活动中心内活动,不组织去外地活动。如确需外出,且又能当天返回的,经费、安全等各方面条件已具备,须经活动中心核准并予以协助。活动团体一般不组织赴外地比赛,如受到外地邀请,应权衡利弊,慎重考虑。一要考虑参加者本人是否愿意,身体能否适应,家属是否同意;二要考虑参加者的原单位是否赞同,是否同意出资。如果认为必须组队参加,且安全、经费等各方面条件又已落实,应书面报活动中心。活动中心认可后予以协助。
第五章 活动团体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各活动团体应根据本活动团体的《章程》,制定必要的规章和纪律,共同信守,还需建立一些日常工作制度,如开展活动的计划(并每月报活动中心)制度、会议制度、总结报告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等。各活动团体要注意做好各项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建档工作。
第十六条 各活动团体要负责做好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每个成员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活动纪律,维护活动场所秩序。成员中如有不同意见,要做好疏导、协调、劝解工作,树立团结和谐,文明健康的风气,共同维护集体荣誉。
第十七条 各活动团体领导要经常听取成员的建议和意见,群策群力办好活动团体,提高成员的活动兴趣和活动水平,增强本团体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六章 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活动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是:
1、列入财政预算的经费;
2、活动中心拨付的经费;
2、社会上的资助和捐赠
3、收缴的会费等。
第十九条 活动团体的经费使用由本团体领导负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协会,使用经费应按规定向老干部局申请并报销,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协会和老干部局负责。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协会,在活动中心划给的年度包干经费的限额内有使用支配权。报销单据经协会领导审核签署后,由财务室分别计入该活动团体帐下,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活动团体的赞助经费,归活动团体所有,纳入统一管理,集体研究使用,财务工作由该团体领导分工负责,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用好管好,实行民主理财,每年公布一次帐目。各团体下年度包干经费外的经费需求必须在当年的10月份报活动中心,以便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活动团体的经费支出要本着必需、节俭、量入为出的原则。要优先安排年度活动计划以及拟参加本地和上级所举办的活动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支出。活动团体经费的主要支出项目是:
1、开展活动和组织竞赛的必需支出;
2、小型活动器具的补充;
3、聘请少量老师的讲课报酬
4、必要的杂费等。
第二十一条 活动团体的器材、作品要专人管理,建立收发登记制度,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并在人员变更时及时办好交接。
第七章 活动中心对活动团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对活动团体的管理服务工作是活动中心的任务之一。活动中心要培养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教育全体工作人员加强协会管理,努力为活动团体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活动中心对各活动团体管理是以服务为中心。具体的工作内容如下:
1、活动团体的建立、解散,对活动团体的《章程)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
2、根据各活动团体的建立人数及活动规模等实际情况,指派联络人员,联络人员既要做好活动团体与活动中心之间的联络工作,又要做好服务工作。
3、按年度合理分配各活动团体的包干经费。为不独立建帐的活动团体代理帐目簿记,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独立建帐的活动团体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活动中心不参与已经批准注册、登记的活动团体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中的责任由团体自行负责。
4、为所属的各活动团体合理地调配活动场地,提供必要的活动器具。各活动团体必须按活动场地安排计划进行活动。
5、协调、审核各活动团体的年度活动计划和一些大的活动项目。
6、协助活动团体做好较大活动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7、总结、交流、推广活动团体的先进经验,促进各活动团体进行正常的活动和管理。
8、协助活动团体做好联络协调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活动团体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