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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2007年9月6日    16:09:38


1982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