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光辉人生》市直第四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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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逮捕证于除夕夜里随意逮捕 100 人,后经地区核实全部无罪释放的严重违法事件;又
               因为人太少,导致 1200 多件案件积压,无法及时处理,成为全省典型,造成了不良影响,

               事实证明没有检察机关监督不行。1962 年检察院、法院又从公安局里分出,恢复原来的
               机构,实行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检察院人数增加到 17 人,检察工作勉强运

               行。1964 年社教时期,某县社教团送来几件案件,要求报地委批捕。我们审查时发现有
               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无限上纲”,报地委未批捕。不知道那级领导认为检察院

               妨碍社教,社教案件批捕不经过检察院,直接由社教团自侦自批 28 人。后来省检察院复
               查,并报高检院复核后报中央批准,全部无罪释放。事实再次证明没有法律监督是不可

               取的,国家设立检察机关是正确的、必要的。
                   “文革”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公检法均被彻底“砸烂”,实行军管。政法

               机关人员大多数都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我本人的组织关系也被转到“五.七”干
               校,但我人被地区军管会借用到案件审批组帮助办案。借用人员在“文革”时是没有什

               么发言权的。“文革”后期,恢复公安、法院机构,检察院仍没有恢复,检察权由公安机
               关代行。这时,组织安排我任淮阴地区公安处预审科长(批捕、起诉业务由预审科承办),

               直至 1978 年 10 月。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我又从淮阴地区公安处调出,参与筹建恢复
               淮阴检察分院工作,并担任分院党组成员兼刑事检察一科科长,1979 年 11 月担任淮阴分

               院副检察长。当时,地区检察分院无人无房,组织上从公安等机关抽调 11 名干警,借用
               房子办公。1980 年与中级法院合盖了一幢三层办公楼,检察院有 1000 多平方米的房子,

               办公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
                   检察院恢复重建初期,人少案件多,至年底全院只有 11 人,实际办案人员只有几个

               人。当时规定,全地区 13 个县(市)的所有提捕案件均由地区分院审查,报地委批捕。
               1978 年 10 月至当年年底 3 个月,即受理了全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453 件 483 人,批准逮

               捕 304 名。在重建初期,工作千头万绪,还要把这么多的案件及时处理,仅靠 8 小时是
               不可能完成的。大家每天晚上都自觉在办公室加班办案,即使放电影,也没有时间去看。

               大家以维护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为重任,虽然付出了很多,却无怨无悔。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建国后到“两法”颁布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政法机关办案没有《刑法》、《刑诉法》
               法典可以遵行,批准逮捕根据公安部逮捕 50 条执行,批准逮捕权在地委,根据当时的政

               策和斗争需要决定,靠的是人治。
                     1979 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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